让美丽有“法”:海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直接作用于人体,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规范“美丽行业”的全新行政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消费升级。
一、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
1.特殊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3.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进出口化妆品海关监管要求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化妆品,海关总署可以暂停其进口。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四、进出口化妆品违法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化妆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备案或者受理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3.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对化妆品作虚假宣传、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