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企业通关效率得以提高、通关时间不断压缩。
一、申报时限
1.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
2.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如实申报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报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限: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四、适用税率
1.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
2.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五、报关单修撤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