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最新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是进口乳制品大国,如乳粉、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海关加强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乳品进口准入
1.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提前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
2.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二、进口乳品监管单证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提交原产地证、官方卫生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4.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5.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6.国内收货人做进口备案,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乳品海关监管要求
1.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2.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进口乳品指定口岸实施检验,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四、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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